2017考研法硕知识点详解:贿赂犯罪

时间:2016-05-04 16:36:21 来源:汉寿教育信息网

万学海文

一、受贿罪

(一)受贿罪的概念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二)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1.侵犯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受贿罪的实质在于以公权交换私利。

2. 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个人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一律以受贿罪论处。个人受 贿数额不满5000元,情节严重的,应以犯罪论处;情节较轻的,不以犯罪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三)受贿罪的认定

1. 划清受贿行为与接受馈赠的界限。两者性质不同,其主要区别是:受贿是谋私利的犯罪行为;馈赠是亲友或一般同志之间联络情谊的表现,是无条件的赠与,是合法 的民事行为。受贿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客观上往往采取隐蔽的、不正常的方式进行;馈赠是正常的礼尚往来行为,没有利用职务之便的情况,而且都是以公开 的、正常的方式进行。但如果借接受馈赠之名,行受贿之实,则应以受贿罪追究责任。

2. 划清受贿与获取合理报酬的界限。国家工作人员在法律、政策和行政纪律允许的范围内,或者利用业余时间、休假时间,用自己的劳动为他人临时进行某项工作或提 供某项服务,而获得合理劳动报酬、不属受贿行为。如果是违反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而从中收受贿赂的行为,属受贿行为。

3. 划清受贿罪与一般受贿行为的界限。根据刑法规定,受贿行为构成犯罪的数额、情节标准与贪污罪相同,即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都应以受贿罪论处;受贿 数额在5000元以下,情节较重的,也应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不满5000元,情节较轻的,不以受贿罪论处,可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酌情予以行政处 分。

(四)受贿罪的法定刑

依据《刑法》第386条规定,受贿罪的处罚与贪污罪相同。索贿的从重处罚。

二、行贿罪

(一)行贿罪的概念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二)行贿罪的构成要件

1.侵犯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2.客观方面表现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

3.犯罪主体是自然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三)行贿罪的认定

1.认定行贿罪的一个关键在于行为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目的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

2.行贿行为只限于主动行为,如果是被勒索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不构成犯罪。但如果实际获得了不正当利益,仍构成行贿罪。

(四)行贿罪的法定刑

我国《刑法》第390条规定,犯行贿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概念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其他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影响力索取、收受请托人的财物,或者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离职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索取、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

(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1.侵犯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影响力与请托人交易财物,数额较大或情节较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其他关系密切的人,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其他关系密切人。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三)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认定

划清本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关键看受贿数额是否达到较大或是否具有其他较重情节。

(四)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法定刑

《刑 法》第388条第2款规定,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概念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或称非法所得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的行为。

(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构成要件

1.侵犯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2.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持有的财产或者支出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这里的财产,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所拥有的 房屋、交通工具、存款、现金、生活用品等私人财产。支出,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各种开支、消费。合法收入,是指按法律规定应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合法拥有的工 资、奖金、津贴、遗产继承,等等。不能说明巨额财产合法来源的行为在行为形态上表现出的是持有形式与不作为形式的复合形态。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其财产或者支出的来源是非法的,当司法机关责令其说明来源时,因主观上不愿意而拒绝加以说明,从而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因此,本罪的罪过形式只能是直接故意。

(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认定

国家工作人员拥有的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的财产或支出,无论是以何种方式取得,只要行为人不能举出证据证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即构成本罪。当然,如果能够查明财产来源的合法性,不能以犯罪论;如果能够查明财产确系贪污、受贿等犯罪所得,应以贪污罪、受贿罪等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定刑

《刑法》第395条第1款规定,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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