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寿教育信息网 |>
评论:整治校园欺凌,可否给学校一定的惩罚权
教育部门须赋予学校一定的惩罚权、评价权,建立起包括负面后果模式在内的行为规范,让学生从小就养成底线意识、规则意识、责任意识,明白哪些行为将产生不利后果,自己需要为这些行为付出什么样的代价。
一段网传视频曝出湖南省怀化市沅陵县“一男生在校外遭人群殴”,目前,涉事的三名学生均被处以行政拘留,未参与殴打的三人不予处罚,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鉴于涉事的凤鸣学校连续发生两起“学生欺凌”事件,沅陵县教育局决定对该校校长停职处理,并立案调查;对凤鸣学校、沅陵职中的领导班子进行诫勉谈话,并在全县通报批评。
我国目前的法律,对校园暴力中未成年施暴者的事后处罚是“软而无力”的。以本起事件为例,虽然三名学生被行政拘留,可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即便给予行政拘留处罚,也不予执行。
在《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里,有诸多对违法未成年人免除、减轻、从轻处罚的规定,这主要是考虑到未成年人认知能力弱、可塑性强。同时,校园暴力问题也远非简单降低法律责任能力年龄或者加重处罚能够解决。这一方面可能使“不良少年”走向脱离乃至仇恨社会的不归路;另一方面,若不消除校园欺凌的土壤,“坏孩子”是抓不尽的,总会“春风吹又生”。
汉寿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