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规模日渐扩大法律支持仍显不足 亟待完善

时间:2016-05-19 14:23:47 来源:汉寿教育信息网

由于民办教育促进法自身和相关法律、政策不完善,现实中民办教育发展也面临着许多困难和问题,迫切需要对民办教育促进法加以修订完善。除了关注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修订之外,我们更要关注其他法律的完善,这是目前亟需正视的一个问题

□ 本报记者 陈磊

历经30多年发展,我国的民办教育已渐成规模。全国共有各类民办学校(教育机构)15.52万所,招生1563.84万人,各类教育在校生达4301.91万人。

4月26日,《中国教育发展报告(2016)》(教育蓝皮书)在北京发布。蓝皮书援引2014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发布以上数据。

与此规模不相称的是,2002年颁布的民办教育促进法诸多规定难以适应民办教育实践的发展。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近日公布了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于2016年6月继续审议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

浙江大学教授、民办教育研究中心主任吴华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如表决通过,营利性民办学校出现将成为一个法律事实。

我国民办教育发展迅速

五一前夕,北京白领韦女士经过反复对比,在一家民办幼儿园给刚满3岁的儿子报了名。

在报名前,家住在四环边的韦女士考察了方圆5公里内的多家幼儿园,其中仅3家公办幼儿园,剩下的多为民办幼儿园。其中一家公办幼儿园,大家公认办学质量很好,但今年春节后已经满额。另外两家公办幼儿园,倒还有名额,但口碑一般。

韦女士最终选择民办幼儿园,这一选择并非孤例。

教育蓝皮书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年底,我国有民办幼儿园13.93万所,比上年增加5831所;入园儿童953.66万人,比上年增加45.70万人;在园儿童2125.38万人,比上年增加135.12万人。

教育蓝皮书中表示,在学前教育中,无论是幼儿园数还是在园儿童数,民办都已经超过公办,成为名副其实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的主要提供者。

数据显示,国内登记的民办学校已突破15.5万所,各类在校学生突破4300万人,总产值已经达到两万亿元。

吴华认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办教育已经有三十多年的发展历史,规模日渐扩大,在我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力。

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学院教授程方平已经关注三十多年的民办教育,据他回忆,早在20世纪80年代,在没有“出生证”的环境和氛围中,各类民办教育包括一些学校和大量非正规的技能培训等,就已经如春笋般冒了出来,为当时还缺少教育资源的中国,增添了不少鲜活的教育探索经验。

程方平向《法制日报》记者表示,改革开放以来,民办教育的出现为正在发展的中国社会提供了丰富的教育支持,也在教育的改革和探索中扮演了很多先驱者的角色,具有公立教育不可替代的重要价值。

诸多问题需修订法律解决

2002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颁布实施。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副会长胡卫认为,自此开始,我国民办教育走上依法发展的道路,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新格局逐步显现。

程方平表示,相对于公立教育而言,民办教育机构更企盼通过法律的制定,能为民办教育提供一个公平、自由发展的环境。

2004年,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颁布实施。

程方平表示,随着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出台,民办教育找到了法律的支持,但在实践中,民办教育却从整体上没有充分体会到这一法律政策的优越性。比如,依据相关法律条文,社会及其管理部门多关注民办教育机构是否“营利”,却一直对何为营利未有明确的解释;承担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的部分民办学校得不到应有的法定补助等。

程方平认为,究其原因,在我国现有的教育体制中,民办教育的价值、功用和影响还未得到真正的重视,这样的状况又会影响到社会、行业管理者和世人的意识和潜意识,对民办教育的关注和支持大打折扣。

胡卫表示,由于民办教育促进法自身和相关法律、政策不完善,现实中民办教育发展也面临着许多困难和问题,迫切需要对其加以修订完善。

胡卫认为,民办教育发展要解决的问题很多,但核心问题是三个:一是民办学校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类管理、取得合理回报的问题;二是民办学校法人属性问题;三是落实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问题。

修法之举在2013年有了突破性进展。当年9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布《教育法律修改一揽子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015年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教育法律修改一揽子修正案(草案)》。半年后,《教育法律修改一揽子修正案(草案)》首次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正式进入立法程序。

2015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对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的修正案,原本同在教育法律一揽子修改“篮子”内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因为审议意见分歧较大,暂不提交表决。

吴华认为,暂不提交表决并不是坏事。“现在还有很多关于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相关的问题没有解决”。如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终止办学时,能否拿回个人原始资产;若没有税收的配套政策,一旦选择了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成本将大幅度上升,税收就会成为民办学校很大的负担,影响其存活等。

有利于民办教育发展的是,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相关条款的修订得以通过,比如修订后的教育法规定:“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组织。”

吴华告诉记者,教育法的修订,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法律障碍已经排除,无论是否实施“分类管理”或按什么标准实施“分类管理”,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出现已经不可逆转。

有完善的法律才有发展

2016年1月8日,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6年4月18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吴华认为,这将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修订起到了一个推动作用。

4月2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将于今年6月继续审议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

“在未来,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出现,导致营利性非营利性‘分类管理’必然成为现实的制度规范。”吴华向《法制日报》记者表示。

程方平则告诉《法制日报》记者,除了关注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修订之外,我们更要关注其他法律的完善,这是目前亟需正视的一个问题。

“我们过于关注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修改,实际上,在义务教育法对民办教育进行规定的基础上,更应该在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法律中增加有关民办教育的条文或具体规定,对民办教育进行认可、支持和保障。”程方平说,“民办教育促进法是一个软法,也是一个协调相关法律的法律。”

程方平还建议说,我们需要从教育生态的角度看待民办教育,当前社会是一种多元化的教育需求,民办教育的发展以及和公办教育的共存、合理竞争,恰能形成充满活力的教育生态。

制图/李晓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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