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势在必行 五部门印发《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

时间:2017-01-19 05:10:52 来源:汉寿教育信息网

本网讯(记者 陆阳)1月18日,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中央编办、工商总局等五部门联合印发《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稳妥推进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

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是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重大改革方向,是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法精神的重要举措,是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

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规定对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并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予以公布。《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全面部署了民办教育改革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

《实施细则》明确,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办学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公益性导向,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实施细则》指出,民办学校分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民办学校。民办学校的设立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批。经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发给办学许可证后,依法依规分类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

《实施细则》明确, 正式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到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为事业单位。实施本科以上层次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由省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办理登记。实施专科以下层次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办理登记。正式批准设立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管辖权限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对符合登记条件的民办学校,依法依规予以登记,并核发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民办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体现学校的办学层次和类别。

《实施细则》强调,民办学校终止办学应当及时办理撤销建制、注销登记手续,将办学许可证、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正副本缴回原发证机关。

《实施细则》指出,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依法修改学校章程,继续办学,履行新的登记手续。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经省级以下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机构依法明确土地、校舍、办学积累等财产的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办理新的办学许可证,重新登记,继续办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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