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实习记者 李拜天 通讯员 王建湘 熊玲芝)确实应该规范知识分子合理取酬的问题,应该让大家意识到知识是财富,树立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氛围!这是读书人的希望!11月8日,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后,中南大学的一位老师这样告诉记者。
曾经
兼职酬劳属于灰色收入,要担道德和法律风险
2015年以前,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我国国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的收入构成主要包括四大部分: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有资料显示,通过财政资金安排的人员工资占科研人员收入的20%-40%,通过科研项目资金安排的收入一般占30%-40%左右,其他来源收入占30%-40%左右。北京工业大学与中国社会科学院联合发布的《高校教师收入分配与激励机制改革研究》显示,高校教师整体收入不高且贫富差距较大。以副教授为例:收入最低的10%的副教授2010年年收入为40935元,而收入最高的10%的副教授则为183659元,最高者为最低者的4.5倍。
由于工资比例较低,闲暇时间较多,技术和知识储备相对完善等原因,不少高校教师或科研人员在外兼职,其中以IT,网络技术、土木工程、法律等从事应用研究或与产业化关系较为紧密的科研领域的高校教师或科研人员在外兼职比例较高,有的高校教师或科研人员甚至自己注册了公司,而从事基础研究或公益性研究的领域的教师和科研人员兼职比例相对较少。学术研究需要投入大量时间、精力,其物质回报周期长。仅从现实因素考虑,其投入产出比例偏低,这在文史类研究中体现更为明显。
而高校和科研机构为了稳定人才队伍、激励创新活力,对这种情况往往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部分高校和科研院所还想法设法通过多争取项目经费,或从成果转化、公共服务、投资收益中来提高科研人员待遇,导致科研人员围着项目转,而受兴趣、使命驱动能潜心研究的科学家越来越少,科研人员日益商人化,而高校和科研机构也为此承担了巨大的道德压力和法律风险。
湖南科技学院教务处处长石循忠教授说:《意见》充分肯定了高校教师的知识价值,有利于高校之间教师资源共享,有利于提高高校教师合法收入,有利于稳定高校教师队伍,但各高校都应加强管理,促进教师与高校之间的合理兼职。
以后
多元化的收入渠道拉近高校贫富差距
如果说,以前高校教师和科研人员的工资条可能只显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个部分,《意见》颁布以后就可能通过知识价值的转化实现工资构成和收入渠道的多元化。
《意见》明确指出,科研人员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到企业和其他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并取得合法报酬。高校教师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开展多点教学,鼓励通过网络平台等多种媒介,推动优质教学资源的社会共享并获取报酬。兼职取得的报酬原则上归个人,建立兼职获得股权及红利等收入的报告制度。
有专业人士分析时指出,《意见》的颁布带来了三大利好,一是促进科研成果更多更早落地。《意见》具体明确了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时按以下规定执行: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应当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二是不管职能定位有何不同,这次是普涨。《意见》赋予了科研机构、高校更大的收入分配自主权,按照职能定位建立以实际贡献为评价标准的科技创新人才收入分配激励办法,合理调节教学人员、科研人员、实验设计与开发人员、辅助人员和专门从事科技成果转化人员等的收入分配关系。对从事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人员、从事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人员以及科研辅助人员都建立了相应的激励制度。值得一提的是,《意见》对解决青年教师和科研人员收入低的问题也提出了办法。
三是在关注竞争性科研项目的同时,也关注了软科学研究人员。《意见》指出,对实验设备依赖程度低和实验材料耗费少的基础研究、软件开发和软科学研究等高智力密集型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国家政策框架内,建立健全符合自身提点的劳务费、间接费管理方式。项目承担单位可结合科研人员实绩,合理安排间接经费中绩效支出。建立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的财政科技经费监管制度,探索在有条件的科研项目中实行经费支出负面清单管理。
此次出台的《意见》中有一点颇有新意,且在之前争议较多:科研机构、高校的正职领导和领导班子成员中属中央管理干部,所属单位中担任法人代表的正职领导,在担任现职前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股权,任职后应予限制交易或转让,限制股权交易的,在本人不担任上述职务一年后解除限制。
湖南科技学院副校长宋宏福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意见》的颁布有利于形成崇尚学术和技能的社会氛围,有利于激发科研人员和高校教师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有利于促进科研成果的转化,提高社会效益。但在具体实施时,要根据本人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避免一哄而上和一刀切,防止走形式;具体细则要精细化和具体化。同时,要加强舆论引导,避免社会误解。
汉寿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