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降价、分类、规范三大热点引关注

时间:2016-11-10 05:22:54 来源:汉寿教育信息网

本网讯 (记者 谭理)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前日,历经数年且备受争议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获得通过,新规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一时间,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热议。

现状:

我省民办学校12280所 学生248.49万

新出台的修正案对于湖南有何影响?民办教育在湖南教育事业中究竟有着怎样的地位?

记者从湖南省教育厅获悉,作为民办教育大省,2015年全国共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16万所,各类教育在校生达4570万人,其中湖南就有12280所,在校学生248.49万人。小学、中学阶段,我省共有民办普通小学152所,在校生22.71万人;民办普通中学305所,在校生37.9万人,且各项数字均呈逐年上升态势。

作为湖南的省会城市,长沙民办教育的重要性愈发明显。截至去年底,长沙市共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1899所,占到学校总数的60%,在校学生27万余人,占到了在校学生的1/4。在长沙,民办教育已成为教育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对湖南而言,民办教育的变革不仅与广大师生、家长息息相关,对于整个教育事业的格局也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可谓是牵一发而动全身。

关注点1: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费是否会下降?

修改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同时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对此,有不少家长表示,这是不是就意味着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将降低收费。

非营利性不仅不是不收费、少收费,而是可以收费、高收费,现行收费高的民办学校,仍然可以根据办学成本和市场因素的具体情况,来确定收费标准。作为一名长期从事民办教育工作的管理者,长沙市教育局民办教育处处长刘凯希表示,目前,我国义务教育已基本普及,能够保证民生基本需要。但有些家长愿意让孩子接受不同于公办学校的教育,即选择民办非营利性学校,丰富的选择项对义务教育阶段教育发展很有益处。但是,不营利并不等于不收费,也不是低收费。

关注点2:区分营利与非营利目的何在?

如果不能降低收费,区分营利性办学与非营利性办学是否没有意义?这个观点实际上是错误的,在民办教育领域,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必须明确界定,因为不仅关系到学校的办学取向和政府的政策取向,还是民办学校依法有序发展的首要定位,将与财政、税收、土地、收费等方面扶持政策紧密联系。

修改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最重要的突破是对民办教育实行分类管理。著名教育学者、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认为,在此之前,有的民办教育机构虽然注册为非营利性质,但由于没有相关条例限制,依然存在一些获利回报的情况。修法通过以后,民办教育机构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自主选择分类,这有助于对非营利学校的支持,也有助于对营利学校的监管,促进民办学校的规范发展。

如何区别营利或非营利,刘凯希介绍,关键看主办者是否获得学校的利润分成,简单地讲,根本区别就是主办者能否取得办学收益、能否分配办学节余,实际上,每年都会进行财务审计,有关审计都要向教育部门报告,我们也要定期进行抽查。

关注点3:新规出台能否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市场?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制度和信用档案制度,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新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第41条规定中明确提出,要求教育行政部门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短短几句话对于业界触动十分巨大。

这个制度的推出,应该是可以促使我们这个行业更加健康有序的发展,是可以杜绝这种招生的虚假宣传和承诺,能够让我们更加规范的办学,提高自身的教学质量。湖南思齐教育集团副总裁赵惺认为,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制度无疑将是规范市场的一剂良药。

眼下,部分民办学校为了招揽生源,在各类媒体上打出虚假广告,在招生简章中对学校的办学条件、师资力量、教学质量、学历学位的发放以及毕业分配等问题进行虚假介绍。虚假广告和虚假招生简章问题的存在严重损害了民办学校的声誉,侵害了广大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引起社会各界的不满,影响和阻碍了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新规出台后,将为广大师生提供一个客观公正的信息获取平台,了解民办学校的真实情况,最大程度上净化民办教育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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