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寿教育信息网 |>
普通高中退还贫困生学杂费 10月31日前须完成
本网讯 (记者 谭理)今天,记者从省教育厅了解到,今年秋季学期已收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的普通高中,应于10月31日前向符合免学杂费条件的学生退还实际收取的学杂费。
我省自2016年秋季学期起实施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杂费工作,针对包括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在内的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收学杂费,各地区免学杂费学生人数由本地区根据全国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和全国扶贫开发信息信息系统等有关数据确定。免学杂费标准按照省发改、财政、教育部门批准的普通高中学费标准执行,但不含住宿费。
教育厅要求,今年秋季学期已收取学杂费的普通高中,应及时向符合免学杂费条件的学生退还已缴纳的2016年秋季学期学杂费;按学年缴纳的,也应一次性退还学生。其中,公办学校按照收多少,退多少的原则,向符合免学杂费条件的学生退还实际收取的学杂费。民办学校则按当地同类型公办学校退费标准退费,学杂费标准高于当地同类型公办学校的部分可不退还学生;低于公办学校学杂费标准的,按学生实际缴纳学费标准退还。学杂费退还工作最晚应于2016年10月31日前完成。
汉寿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