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记者 李薇薇)8月31日,湖南省政府网站公布《湖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要求建立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相衔接的职称制度。《方案》的实施范围为:全省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研室及校外教育机构中实行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的现有在岗人员均列入改革范围。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参照本方案参加职称评审。
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等级和名称
《方案》提出,改革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制度体系,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
统一职称(职务)等级和名称。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通知》强调,现有在岗中小学教师,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按照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与统一后的职称(职务)对应关系,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职务)体系,并统一办理过渡手续。
制定新的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一级教师职称评审权下放至省直管县(市)
《方案》明确,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和实施。
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和实施。正高级教师职称由省里组织评审;高级教师职称由市州组织评审;一级教师职称评审权下放至省直管县(市),其他县市区待条件成熟后再稳步下放,暂未获得一级教师职称评审权的县市区,其一级教师职称由市州统一组织评审;二、三级教师职称由县市区组织评审。具体评价标准条件综合考虑乡村小学和教学点实际,对农村教师予以适当倾斜,稳定和吸引优秀教师在边远贫困地区乡村小学和教学点任教;体现中学、小学的不同特点和要求,有所区别;对少数特别优秀的教师允许破格申报评审。
职称评审采取实地考核和集中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积极探索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实施评审。实地考核以现场听课、教师座谈、学生及家长满意度测评等方式,对参评人员的师德师风、教学能力、教学管理行为、教学效果等做出评价。集中评审要制定量化评审办法,细化量化评价标准条件,以审阅申报材料的方式,对参评人员的任职资格、任职条件、教研教改水平等做出评价。
实现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
《方案》指出,中小学教师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调整后的岗位结构比例执行,其中,正高级教师数量由国家实行总量控制,2016年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批复我省评审正高级教师的总数为146人,市州评审指标确定根据各地中小学教师队伍总体状况、区县数量、人口规模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来下达。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符合条件的人员自主对岗位(学科或专业)申报,由学校(单位)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按照一定比例差额推荐拟聘人选参加评审。
对改革前已经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未聘用到相应岗位的在职人员,待岗位出现空缺聘用到相应岗位时,原有资格继续有效,不再需要经过评委会评审。
建立中小学教师跨校评聘机制
鼓励优秀教师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工作。县市区可根据编制和岗位情况确定公布跨校评聘的岗位名称、职数、聘任条件,辖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教师均可参加。符合岗位任职条件并具有相应教师资格的教师(不含幼儿园教师)可跨学段(不含幼儿园)进行评聘,符合岗位任职条件并具有幼儿园教师资格的教师可跨园进行评聘。
什么样的教师可以进行跨校评聘?《方案》明确,全省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具有中小学教师系列一级教师及以上职称(职务)的现有在编在岗人员均可实行跨校评聘。
各县市区辖区内农村中小学校、薄弱学校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出现空岗、空编时,可根据学校发展需要自愿申请使用跨校评聘职数。同时,辖区内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或满足相应职务评审条件的城镇学校优秀教师,由本人自愿申请,经所在学校和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即可参加跨校聘任(用)或评聘。
《方案》还指出,城区学校教师通过跨校评聘流动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工作后,必须在聘用学校服务3年以上方可再次申请流动。评审通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而不接受提供岗位学校聘用,不履行职责和未达到规定服务年限的,取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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